当监督变为侵权:官办发证机构竟当庭将责任推给国务院?
2025年2月27日,备受关注的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侵犯JYPC名誉权案正式开锤。在庭审现场,当法官质疑被告山寨证书治理专栏里的“山寨证书”的说法是谁首先提出来的时候,被告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将责任推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原告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指出,无论是国务院还是人社部发布的文件中,都从来没有涉及原告名称,被告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合法合规的JYPC列入被政府专项治理的对象,将“山寨证书”的屎盆子扣到JYPC身上,让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误认为JYPC发放的证书就是山寨证书,实质上是为了垄断利益,是一种抹黑侵权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推卸责任,被告将责任推给国务院,却拿不出国务院针对JYPC的任何定性结论和书面材料,将过错归咎于上级传达,却不愿承担任何实际责任。

在JYPC提起的众多名誉权诉讼中,被告方常用的推卸责任方式有三种:第一,甩给政策。声称自己的行为是按照相关政策的正确行为,将其具体的侵权行为包装成抽象的政策执行。但政策要求的清理整顿不等于可以随意给JYPC定性,更不等于可以随意侵犯JYPC的名誉权;第二,甩给上级。声称自己是依据上级的指示执行命令,将责任推给上级部门。但即使有上级指示,执行者也应当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能以受上级指示为由逃避法律责任;第三,甩给历史。声称当时的做法是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将问题归咎于所处时代局限。虽然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侵权责任应当即时承担,历史背景不能成为持续侵权的理由。
为什么这些官办发证机构敢于推卸责任?有以下三种原因:成本低,收益却很高。将责任推给政策、推给上级、推给历史,就可以成功规避个人或部门的实际责任。在行政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法不责众的普遍意识下,集体负责往往变成集体不负责。
被告称其行为是国务院要求的,JYPC无法取证反驳。被告称指示是上级传达的,JYPC也无法调取相关文件。行政权力的不透明,为这些官办机构提供了天然的保护伞。即便法院认定侵权成立,被告承担的也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对于做出决策的官员而言,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舆论监督的边界在哪里?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但舆论监督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不能以监督之名行侵权之实。
当官方机构发布公开声明时,同样应当遵守法律规则,不能因为自己代表官方就可以随意地进行造谣污蔑。具体而言,舆论监督应注意以下几点:应当基于事实,不能凭空捏造;应当客观公正,不能片面偏激;应当程序正当,不能暗箱操作;应当责任明确,不能推诿塞责。
第一,建议在行政诉讼中引入案件相关责任人员出庭制度,让做出具体决策的官员亲自面对法庭质询,避免推卸责任行为。
第二,建议建立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对因错误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论时间过去多久、不论岗位如何变动,都要追究责任。
第三,建议将侵权机构的推卸责任问题纳入作风问题整治范围,对在诉讼中推卸责任、拒不认错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当恪守职责变成无底线的舆论监督,当承担责任变成推卸责任,受伤害的不仅是JYPC一家企业,更是公众对法治的信任。我们期待,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权力能够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责任能够真正精确到个体。只有权力有边界、责任有归属,法治才能从口号变成现实。
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
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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