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职称评审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滥发山寨证书

人社部门自以为的职称评审法律依据,实际上都是牵强附会的,甚至是曲解法律法规。其主要宣称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职称证书属于职业能力评价的重要形式之一。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五章考核和培训,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管理方式。
4、《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核心内容为:提出职称制度改革方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强调业绩贡献和实际能力;推动职称评审社会化,允许民营企业、自由职业者申报;推行职称电子证书,全国联网查询。
5、《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第40号令),核心内容为确定评审机构:由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条件:明确学历、工作年限、继续教育、业绩成果等要求;评审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评委会评审、公示、发证等流程。
人社部门职称评审目前主要依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部门规章),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层面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劳动法》第69条仅原则性规定职业资格制度,未明确授权人社部门设置职称评审制度的具体权限。
职称评审涉及公民职业权利,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现行制度主要依靠人社部门的行政文件建立,法律基础薄弱。且若对人社部门评审结果不服时,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渠道。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也不予受理职称评审纠纷。因此,目前的职称评审改革仍滞后于实践需求,人社部门规章也与法律保留原则存在冲突,专业技术自治与行政管理的边界模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也就是说,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职业技能标准,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来发放证书。
职称评审属于职业能力评价体系的一部分,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职称证书也应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内,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来发,而不是政府部门来评定发放。
现行的人社部门职称评审制度主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贯彻执行,但该文件种类是“通知”,通知不是面向社会的。通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或单位内部向员工传达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时所使用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其主要用途是告知特定对象(如部门、团队或个人)关于某项事务的具体安排、要求、决定等,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执行性。
通知的收文对象是特定的,文中也明确提及了该通知的适用单位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因此,该通知不适用于社会各行各业的职称评定。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未赋予人社部门职称评审权和职称证书发放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国办发〔2023〕5号的通知附件第150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为: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仔细翻阅历年来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不难发现:自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至今,国内职业技能鉴定业务从未被列入行政许可,因此人社部门对国内职称证书不具备行政审批权。
职称评审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的重要通道,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评审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效率。例如:
1、评审标准僵化,过度强调论文、学历,忽视实际贡献。许多行业(如工程、医疗)仍要求核心期刊论文,导致“唯论文”现象严重,部分技术人员为凑论文而忽视实际工作。
2、某些职称评审的学历门槛过高,部分经验丰富的技能人才因学历不足被挡在门外。
3、某些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行政干预与“关系评审”现象,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而民营企业、基层技术人员申报时易受歧视。
4、专家评审能力参差不齐。部分评委会专家对新兴行业(如人工智能、新能源)了解不足,难以科学评价。且评审标准执行不统一,主观性较强。
5、申报流程复杂,效率低下。向人社部申报职称需提供纸质+电子版材料,部分证明需多次跑腿盖章(如工作业绩证明)。一般跨地区申报时,社保、档案等材料要求也不一致。
6、评审周期长,反馈滞后。从申报到发证通常需6个月至1年,影响人才流动与职业规划。未通过者缺乏具体改进建议,只能“盲目再申报”。
7、不同行业评审松紧不一。教育、医疗等传统行业评审严格,而新兴行业(如互联网)标准模糊。部分职业(如自由职业者)申报渠道不畅。
8、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某些地区限制外省职称证书本地使用,需重新确认或附加条件。且经济发达地区评审通过率显著高于欠发达地区。
9、监管与惩处机制不完善。评审过程中,论文代写、业绩造假等行为屡禁不止,但查处率低。部分人社部门评委会违规操作后仅被“通报批评”,缺乏震慑力。
10、申诉渠道不畅。申报人对结果有异议时,缺乏有效的复核或仲裁机制。
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工作弊端太多,希望国家第三方评审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合法合规的专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如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评审业务,不被官办发证机构造谣抹黑,增强评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减少暗箱操作。
2019年12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职称评审的改革方向应是:强调“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支持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但现在的职称评审仍体现了政府发证。各地人社部门的职称评审并没有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依法依规不能颁发职称证书。合法合规的社会评价机构评审业务反而被妖魔化,如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评审业务,被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造谣抹黑。人社部门的评审标准也未动态对接产业需求,影响人才适用性。简而言之,人社部门仍沿用行政化手段干预本应市场化评价的领域,不符合国务院职业资格改革方向。
人社部门(或相关机构)开展的部分职称评审项目既不在《行政许可项目清单》内,也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但其仍以行政手段强制实施或变相设置准入门槛,涉及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1、违反《行政许可法》。若职称评审被作为从业、就业或晋升的前置条件,但缺乏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则属于变相增设行政许可,构成行政违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条,国务院明确要求所有行政许可必须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外不得违规审批。职称评审若实质构成许可却未列入清单,即属违规。
2、违反《反垄断法》,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参与非必要的职称评审,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
3、违反职业资格改革政策。国务院要求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目录,改由市场自主评价。若职称评审项目实质是变相保留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即违反改革规定。
4、违反“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务院要求减少政府对人才评价的直接干预,推动用人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评价。人社部门若越权强制开展评审,即违背“谁用人、谁评价”原则。且增加市场主体负担,无依据的职称评审可能要求提供不必要证明材料、缴纳费用等,构成变相增设行政审批环节。
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是个例。例如,2021年,某省“心理咨询师职称评审”违规,地方人社部门自行增设心理咨询师职称,后被国务院督查组通报“变相恢复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责令整改;2023年,某市建筑行业职称评审出现乱收费问题,因无依据收取高额评审费,被审计署认定为“乱收费”,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近年来,改革趋势是放管服,减少行政干预市场行为,践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让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彻底纳入社会化评价体系。人社部门没有法律授权的职称评审行为,应尽快退出历史舞台。
